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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确定方法解读
加入时间:2019-5-23 11:07:18 来源: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正式印发,标志着我国可再生能源进入了以促进消纳利用为导向的科学健康发展新阶段。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定义解析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是围绕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开展的下达、实施、交易、核算、考核等一系列机制。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作为整个机制的核心,体现了对《可再生能源法》以及我国非化石能源比重发展目标等战略方针的具体落实。消纳责任权重具体又分为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包括水、风、光等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均计算在内)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对应于除水电以外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两类。这两类权重指标的本质都是对电力消费中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的规定,具体如以下公式。
 

图1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中,包括分母和分子两大部分。其中分母为本地区全社会用电量,其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能源和电力需求增长情况紧密相关,在确定各省级行政区域的消纳责任权重时,需要合理准确预测该地区用电需求形势。分子包括两部分,一是本地区生产且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取决于当地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规模以及实际消纳水平,在一定的可再生能源并网装机规模下,消纳利用情况越好,利用小时数越高,对应的本地生产且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就越大。在确定消纳责任权重时,需要对各地区的新能源消纳能力进行合理的预测。二是区域外净输入(输出为负值)的可再生能源电量,与跨省跨区输电通道的规划、建设、运行以及市场交易情况紧密相关,跨省跨区输电通道的实际输送可再生能源电力对于送端和受端地区的消纳责任权重的确定和完成情况将产生较大影响。

国家能源局委托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等相关技术机构对2018~2020年的各省(区、市)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指标进行了测算及论证。消纳责任权重的确定过程体现了国家宏观战略和能源行业政策导向,也充分吸收了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电网企业的反馈意见,合理反映各地区电源、电网、负荷的现状与规划发展情况,目的是最大化促进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统筹消纳利用。

统筹兼顾,落实国家宏观战略与发展规划

当前,能源清洁低碳转型步伐持续加快,以可再生能源为代表的清洁能源已成为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中坚力量。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壮大清洁能源产业,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新时代,我国能源发展必须坚定不移地走绿色、高质量的发展道路。我国已发布《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并向国际社会做出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到2030年达到20%的承诺。近年来,我国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但同时可再生能源发展还面临着突出的并网消纳问题,近期虽然有所缓解,但整体形势依然严峻,党中央、国务院更是多次专门就解决三弃问题做出重要部署。在此情况下,有必要加快建立完善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的长效机制。

确定各地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是贯彻落实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的重要举措。各地区2018-2020年消纳责任权重指标,是以完成全国15%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目标为前提,结合能源、电力、可再生能源“十三五”发展规划及中期调整成果,在充分考虑各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跨省区输电通道建设、电力系统消纳能力的前提下确定的。权重指标的确定,符合我国能源低碳转型、西电东送等国家战略,以及能源、电力、可再生能源等产业发展规划,将有效推动可再生能源消纳利用,为我国能源绿色高质量发展、完成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实现了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消纳目标的统一。消纳责任权重的设定既包含了对可再生能源规模的引导目标,也包含了对消纳水平的考核目标,可以避免单方面制定可再生能源规模发展目标,出现开发与市场消纳脱节的问题,也可以避免单方面制定可再生能源弃电率控制目标,造成可再生能源发展动力不足、能源结构调整难以推动的问题。同时,以各地区预期可再生能源消纳水平为边界条件,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将引导各地区积极采取措施提升本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水平,增加本地或区外的可再生能源供给。

因地制宜,尊重各地区实际情况与差异

《通知》未设定全国统一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而是分区设定了各省(区、市)消纳责任权重指标,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各地区的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电力系统消纳条件存在巨大差异。如果全国按照统一的权重考核,势必造成有的省份长期难以完成目标,有的省份不采取任何行动仍可长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将难以起到鼓励和激励作用。

目前各省(区、市)的权重指标是依据国家相关规划,结合当地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用电需求增长、本地消纳能力、跨省跨区送受电等实际情况统筹研究制定的。对于各地区可再生能源、火电、抽水蓄能等各类发电装机、全社会用电量等严格按照国家能源、电力、可再生能源“十三五”规划及中期评估调整审定的结果。对于已投运特高压通道,按照实际送电能力结合国家规定的跨省跨区输电通道输送可再生能源电量占比测算,有利于打破省区和电网经营区壁垒,引导可再生能源资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对于各地区实际用电负荷增长情况、可再生能源重大项目和跨省区通道送电能力,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各省区、电网调度机构进行了充分沟通复核。此外,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指标按年度下达,可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变化,对相关边界条件以及相应的权重指标测算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通知》制定了公开透明的消纳责任权重指标确定流程。每年年初,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对各省级行政区域权重指标进行统一测算,向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在组织第三方机构综合论证后向各省区下达当年权重指标。整个流程公开透明,为各地区消纳责任权重指标的科学客观公正提供了机制上的保障。

激励先进,同时设定最低与激励性两级指标

为了在保障落实的基础上激励先进,最大化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指标体系设计了最低与激励性两级指标。

其中,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指标,是指各省级行政区域应达到的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比重,国务院主管部门据此对各省区进行监测评价。实际测算时,风电、光伏发电按照应达到的年利用小时数测算,考虑到水电来水情况年间波动性较大,为保证最低指标在正常情况下具备实现条件,水电按照平水年份的年利用小时下调10%进行测算。

对于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指标,整体按照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上浮10%左右确定,正常情况下各地区需积极采取消纳措施方可完成,具备一定的完成难度。为此,《通知》设定了相应的激励机制,对实际消纳高于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的区域和市场主体给予鼓励,超额完成消纳量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该地区或企业的能耗考核。以上激励机制,可以有效提升全社会各类义务主体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积极性,在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利用方面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