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发布《新疆独立储能容量租赁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规定独立储能企业必须满足装设AGC装置并可独立控制,必须为4小时长时储能,储能电站规模不低于50MW/200MWh。
租赁出租和承租方为新能源企业和独立储能企业。双方通过新疆电力交易平台组织,采用双边协商方式、或挂牌方式形成租赁意向。
独立储能单次租赁期不低于1年。可出租容量为装机容量,暂不考虑容量衰减。
独立储能企业通过容量租赁市场出租容量,储能容量运营权利依然归独立储能企业所有,不影响其全容量参与电能量、辅助服务等市场交易。